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重开处理方法分为两种情况。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可按作废处理。作废后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处理相应数据电文,并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注明“作废”字样。对于代开的专用发票,填写有误或发生退票时,应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并重新开具。代开税务机关应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无法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可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月,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符合作废条件时,可以按作废处理。这些作废条件包括: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作废的专用发票需要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进行相应处理,并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二、代开专用发票作废后的重新开具方法
对于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并重新开具。如果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需要重新开票的,代开的税务机关应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于无需重新开票的,代开税务机关应按相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遇到的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及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形,如果纳税人退回代开专用发票的全部联次且退票发生在开票当月,税务机关可以对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作废。但是,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但购货方已将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与重新开具,需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规定,确保税务管理的规范有序。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助益。如需了解更多会计实务知识,推荐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进行深入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