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特定两种情形下销售固定资产,包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转为一般纳税人销售,以及销售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包括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非正常损失货物及相关服务,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两种情形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一种情形是,如果纳税人在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是小规模纳税人,后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以选择这种简易办法征税。
第二种情形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同样可以按照这种简易办法征税。
那么,哪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呢?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以上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用于非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资产等。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税收的流失,确保增值税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对于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缴纳,纳税人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合法合规地进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