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规定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或销售发票、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的服务的完税凭证以及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等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对于挂靠车辆的情况,只要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发生的成本费用可入公司成本费用,并由公司统一结算发票。若无法取得被挂靠人的进项税,公司需承担更大税负。为降低税负,企业可采取要求挂靠人提供合法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管理措施。
在增值税税制中,进项税额的抵扣是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挂靠车辆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这一问题,需要结合运税法中关于经营模式的规定来判断。运税法上并没有挂靠的经营模式定义,只要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纳税义务人为该公司。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抵扣。
3.企业在购进农产品时,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相应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自2017年7月1日起,由于简并增值税税率,农产品的扣除率有所调整。
4.企业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可凭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特殊情况的考虑:
对于挂靠车辆,由于纳税义务人是公司,因此挂靠人发生的成本费用应由公司入账。若公司无法取得被挂靠人的进项税,将承担更大的税负。为降低税负,企业可采取以下管理模式:
1.要求挂靠人提供合法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若无法提供,税负由挂靠人承担;
3.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汽车修理、汽油费等由公司统一结算,再与挂靠人进行清算,确保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挂靠车辆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关键在于公司能否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合理管理运输成本。企业应充分了解并合理利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以降低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