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自用房产占地分摊,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有哪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会计法律通 2024-12-13 12:29 浏览次数:925

针对开发商自用房产占地分摊扣除项目,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通知,自用或出租商品房在产权未发生转移时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房地产开发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等。对于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需经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纳税人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扣除项目金额。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开发商可能会将其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关于这些自用或出租的房产,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这意味着在税款清算时,这部分房产不列入收入,也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那么,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包括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这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开发间接费用。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而开发间接费用则是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中的利息支出,如果可以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需要由政府批准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其重置成本价。如果无法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则按发票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以及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还可以按照特定规定计算加计的扣除。对于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的房地产,其扣除项目金额可按不同方式计算分摊,如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建筑面积或其他经税务机关确认的方式计算。

开发商在自用或出租房产时,如产权未发生转移,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涉及相关费用和成本的扣除。而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需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确保税收的公平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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