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和国税函〔2009〕90号通知,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选择放弃减税后,36个月内不可再申请减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与旧货不同,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您了解出售固定资产如何开发票。
当您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如何开具发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以下是针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政策依据
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开发票,主要依据以下两个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二、简易征收政策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减税,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购买方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了。
三、注意事项
1.纳税人需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放弃减税。一旦放弃减税,36个月内不能再申请减税。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与销售旧货有所不同。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开发票时,需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选择适当的开具方式。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想了解更多会计实操知识,可以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或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