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基本要求包括: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发票联和抵扣联需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单位名称需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需按规定处理,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需同时加盖代开章。此外,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一、内容填写要求
1.项目填写必须齐全,包括所有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和金额必须一致。这意味着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每一栏都需要填写完整,并且上下联的内容要与金额相匹配。
二、字迹清晰与涂改规定
2.发票上的字迹必须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如果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如果专用发票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也需按填写有误进行处理。
三.、印章要求
3.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且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这些印章需要按规定加盖在专用发票的指定位置,并使用红色印泥。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可能有不同的盖章位置要求。
四、销货单位栏戳记及印泥颜色要求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销货单位栏不得手工填写,手工填写的将视为未按规定开具的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将其作为扣税凭证。销货单位栏戳记必须使用蓝色印泥。
五、金额与名称填写规范及其他细节要求
5.在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在金额和税额栏合计数前使用“$”符号封顶,同时在价税合计的大写数前用相应符号封顶。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以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超出该栏的上下横线。针对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除了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外,还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章。专用章应加盖在专用发票底端的中间位置,并使用红色印泥。未加盖上述用章的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抵扣凭证。另外需注意,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这些规定确保了发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