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针对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有以下优惠:
一、企业分立与土地增值税优惠
1.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企业分立的类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无论哪种类型,只要符合上述条件,都可以享受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
1.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可以享受特定的扣除政策。例如,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可以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进行扣除。
2.对于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情况,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以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扣除标准。
三、政策限制与申请流程
1.上述优惠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2.企业在申请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包括房地产转移双方的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等。
针对公司分立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确实存在相关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旨在支持企业的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但企业在享受这些优惠政策时,也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规定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