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需要向税局报送的资料包括: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需出具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还需报送已确定成本对象的专项报告,包括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等,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调整成本对象时,也需出具专项报告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需向税局报送一系列资料。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需要提交关于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这一规定要求企业对其开发项目的盈利状况进行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展示实际盈利与预期盈利的差异,并解释产生这些差异的原因。企业还需提供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除了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向税局报送的内容。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这意味着企业需要详细阐述其开发项目的成本结构、分配方法和基本原则,确保成本计算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这些专项报告需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这意味着企业不仅要提交基本的纳税申报表,还需提供关于项目开发、计划、成本等方面的详细报告,以便税局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进行更深入的审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定成本对象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成本对象的,企业应就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的成本变化情况等出具专项报告,并在调整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这确保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要求企业在报送资料时保持高度负责的态度。
企业在向税局报送资料时,需遵循相关规定,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这不仅有助于税务部门对企业进行公正的税收征管,也有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