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返聘离退休人员支付的报酬需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征税。根据国税函[2005]382号文,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需符合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与其他正式职工同等福利等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
针对企业返聘离退休人员支付的报酬的征税问题,我们可以依据相关法规进行详细解答。
一、相关法规规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后,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进一步明确了“退休人员再任职”的定义,必须同时符合多项条件,包括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同等福利社保待遇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征税细则
对于返聘的离退休人员,他们所获得的报酬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这意味着,企业作为雇主,在支付这些离退休人员的报酬时,需要预扣个人所得税。同时,这些返聘的离退休人员也有责任自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三、注意事项
对于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自2011年5月1日起,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但无论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在获得报酬后,仍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企业返聘离退休人员支付的报酬在扣除费用后,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同时,企业和个人都应遵守相关法规,确保税务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