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通过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和受灾地区的捐赠。捐赠支出原则上不能在税前扣除,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受赠单位必须是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且票据必须合法。直接捐赠支出需要纳税调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需注意受赠单位、票据合法性和是否直接捐赠。
公益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符合资质的非盈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特定受灾地区的捐赠。针对新准则对公益性捐赠的具体规定,以下做详细介绍:
一、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意味着,企业捐赠的支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其应纳税额。
二、受赠单位的条件
受赠单位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直属机构,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如果受赠单位是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则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是在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上的单位,才能税前扣除。
三、票据的合法性
企业在进行公益性捐赠时,不能用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税前扣除。必须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法定扣除凭证。
四、直接捐赠的处理
企业发生的直接捐赠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要件,需要进行纳税调增。例如,企业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扶贫计划,直接向贫困村、农户、城市生活困难的居民、农村小学和特困学生等捐赠,尽管具有公益性,但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
新准则对于公益性捐赠有着明确的规定,企业在进行公益性捐赠时,需要详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捐赠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也需要注意受赠单位的资质、票据的合法性以及捐赠方式的选择,以确保企业的权益和公益事业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