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机票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但需注意,购买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需与公司信息一致,否则不予抵扣。另外,通过第三方平台购票取得的经纪代理服务、旅游服务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在国内机票购买过程中,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常见的情形。对于购买方而言,是否能够将此发票上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是一个关键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公告,我们可以对此进行明确解答。
一、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中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这意味着,对于国内机票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有权根据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进项税的抵扣。
二、信息一致性要求
公告进一步指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这意味着,如果购买机票时,发票上的购买方名称与进行抵扣的公司信息不一致,则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实践中,职工出差时若以个人名义购买机票,取得的机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的购买方名称为个人,这种情况下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
三、其他注意事项
还有一些公司通过第三方平台购票,可能会取得“经纪代理服务”“旅游服务”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发票上的服务内容决定了是否可以进行进项税的抵扣。如果服务内容不属于可直接抵扣的范围,如上述的“经纪代理服务”和“旅游服务”,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国内机票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主要取决于发票上的信息是否与公司信息一致以及服务内容是否符合抵扣规定。购买方在处理相关发票时,应仔细核对信息,确保符合税务抵扣的相关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