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处理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按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出现正负差时,盈亏相抵。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通过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核算。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规定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理财产品若能在二级市场流通则按金融商品转让征税,否则根据其收益情况区别处理。请关注财税新政策并遵照执行。
一、背景介绍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外汇转让、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对于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处理,有一定的规定和细节。
二、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处理详解
1.销售额的计算: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是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来计算的。如果转让过程中出现了正负差,则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负差的处理: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以结转至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3.买入价的核算: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一旦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增值税专用发票: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转让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6.免税规定: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二)款所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7.关于利息、股息的处理: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征税,买入价不再扣除持有期间的利息。对于股票的买入价,也不应扣除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企业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征增值税。
8.理财产品的增值税处理:如果理财产品允许在二级市场流通,则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若不能流通,则不征增值税。若理财产品可以取得固定或保底的回报,应作为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三、总结
以上内容详细解答了“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怎么处理?”这一问题。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处理更加规范和明确。对于纳税人而言,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规纳税。同时,关注最新的政策动态,以便及时调整税务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