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实物交易的计税价格确定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于增值税,可以根据交易的书面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来确定进项税额。若无法取得相应票据,可按纳税人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核定。组成计税价格包括成本、成本利润率和消费税。对于消费税,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价格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若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等方面,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以上内容解答了企业间实物交易如何确定计税价格的问题。
企业间的实物交易,尤其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实物结算,这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计税价格的确认上与货币结算存在差别。以下是详细的解答:
一、增值税计税价格的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对于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等交易方式的企业,确定进项税额时,可以凭交易的书面合同、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若无法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计税价格的确定有以下顺序和方法: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成本×(1+成本利润率)。若货物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二、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确定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在非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如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用于其他方面),其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若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则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与增值税相同。对于将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情况,以及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都有特定的计税依据。
三、企业所得税计税价格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中,实物交易的计税价格通常参照市场价格。若市场价格不明确,税务部门可能会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来核定计税价格,如成本加成法。
企业间实物交易的计税价格确定涉及多个税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税务规定进行确定。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税务规定,确保合规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