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定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对于因计税工资政策调整而减少的企业所得税数额,各级税务机关要求相应调整纳税人7月至12月的申报预缴额。具体调整方式根据纳税人的预缴方式而定,对于按月或按季预缴的企业,以及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都有明确的调整规定。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提高计税工资标准。这项政策调整有利于缩小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逐步实现公平竞争。
一、调整预缴额测算
自2006年7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定额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在此基础上,各级税务机关需要认真测算企业因计税工资政策调整而减少的企业所得税数额,以此为依据调整纳税人7月至12月的申报预缴额。
二、不同预缴方式的处理
1.对于按月预缴的企业,在9月至12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测算的减收比例计算调减预缴额。其中,12月申报预缴11月的税额时,应一并计算12月的调减额,并从11月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
2.对于按季预缴的企业,在申报预缴第三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除按测算的减收比例计算调减第三季度的预缴额外,还要一并计算第四季度的调减额。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应根据测算的减收比例相应调低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应根据测算的减收比例相应核减各月定额。
2.纳税人应将执行计税工资政策调整而发生的减税额纳入汇算清缴范围,进行汇算清缴。
四、税务机关的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提高计税工资标准或规定地区浮动比例。同时,应广泛宣传新的计税工资政策,使纳税人了解新政策精神,并依据新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纳税申报。
此项政策调整有利于缩小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实现公平竞争。企业需根据计税工资标准的调整相应调整预缴税额,以确保税收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