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其他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对于此类收入,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将其纳入收入总额。对于搬迁期间的企业,搬迁期内暂不确认搬迁所得,购置资产支出不允许从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搬迁完成后全额计算纳税。重置资产通过正常的折旧和摊销扣除。得讯会计公众号提供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
一、引言
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是企业因配合政府实施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而被迫搬迁时,政府给予的补偿款。对于这笔收入,在所得税处理上有其特定的规定。
二、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性质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属于“其他收入”。
2.深入解读《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该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
三、详细解析
1.不征税收入的范围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并不属于这些范畴。
2.根据相关法规,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要想将某种财政性资金视为不征税收入,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通常涉及资金的专项用途、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以及企业对该资金的单独核算等。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一般无法满足这些条件。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应纳入企业的应税收入总额。
四、所得税处理
对于因政策性搬迁而获得的补偿收入,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将其纳入收入总额。同时,根据2012年40号公告,搬迁期间暂不确认搬迁所得,购置资产支出不允许从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只有在搬迁完成后,才能全额计算纳税,此时,重置资产的折旧和摊销可以通过正常的会计途径进行扣除。
五、总结
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在所得税处理上,企业应将其纳入应税收入总额。不属于免税或不征税收入范畴。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遵循相关法规,确保合规纳税。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所得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