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最新政策包括税率变化和进项抵扣规定。新旧政策变化中,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税率从百分之十七调整为百分之六。对于老合同老办法,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按原税率百分之十七进行增值税缴纳,回租方可抵扣;而新合同则按百分之六税率,回租方不得抵扣。同时,试点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调整对双方利益有所影响,但具体影响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备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需求提供特定规格、型号的有形动产。最新政策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进行了调整,以下进行详细解答。
一、新旧政策变化及税率调整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政策调整主要涉及税率变化。原来融资性售后回租在营改增试点政策中被视为有形动产租赁处理,收取的本金部分可以差额扣除,只算真正的利息部分的增值税,税率为百分之十七。根据最新政策,融资性售后回租被视为贷款服务,税率调整为百分之六。
二、进项不能抵扣的影响
过去,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率是百分之十七,且回租方式可以抵扣。但现在归类为贷款服务后,回租方不得抵扣。虽然税率从百分之十七降低到百分之六,但由于不得抵扣,实际上对于企业来说,这一调整可能会减少其利润。
三、“老合同老办法”原则
根据“老合同老办法”的原则,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百分之十七,且回租方可以抵扣。而2016年5月1日以后签订的售后回租合同,税率调整为百分之六,回租人不能抵扣。
四、简易征收的相关规定
根据36号文规定,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这一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了一定的选择空间,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计税方法。
最新政策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包括税率调整、进项不能抵扣等。企业和个人需要了解并适应这些变化,同时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利用简易征收等规定,以应对政策调整带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