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月起,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研发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但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费用实际发生额需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需提供费用明细。企业应遵守相关规定并办理手续,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费用,在税务方面有了新的规定。许多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时,会选择将部分项目委托给境外的研发机构进行,这样的合作产生的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一直是企业关注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新的政策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一、政策概述
根据最新政策,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这一政策为企业开展境外研发合作提供了更大的便利。
二、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
1.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扣除限额: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费用实际发生额的确定:这些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关联关系的申报要求:如果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以便委托方进行税务申报。
4.研发活动的合同管理: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三、企业的应对措施
1.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确保合规享受政策优惠。
2.企业应妥善留存备查有关资料,以便在税务部门核查时提供证明。
这一政策的实施,为企业开展境外研发活动提供了税收上的支持,降低了企业的研发成本,提高了企业的创新积极性。企业应当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一政策,促进自身的研发创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