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城结算的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本票和支票。这些票据具有设权证券、债权证券、金钱证券、流通证券等法律属性。它们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且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在结算时,票据权利人需实际占有票据,并向义务人提示票据。得讯会计公众号提供会计实务交流群和免费答疑服务。
在同城结算中,常用的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本票和支票。
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由银行开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由于其由银行担保,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流通性,因此在同城结算中广泛应用。
支票
支票是付款人(如个人或公司)签发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命令,要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在同城结算中,支票作为一种常见的支付和结算工具,使用十分广泛。
除了上述票据,银行汇票虽然主要适用于异地结算,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用于同城结算。
票据的法律属性
票据在法律上具备多种属性:
设权证券:票据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可自由流通。
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依据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确定。
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具有法律效力。
占有证券和提示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必须实际占有票据;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需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需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这些法律属性确保了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同城结算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了解这些票据类型和其法律属性,有助于更好地进行同城结算和会计实务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