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扣缴义务人已经扣除或已收取的税款,如果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了责令限期缴纳外,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对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根据国税发[2003]47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应责成扣缴义务人补扣补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对于应扣未扣的税款,无论是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都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这是因为滞纳金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款所做的补偿,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则不存在占用的问题。对于其他税种,也应遵循同样的原则处理。
三、对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扣缴义务人在履行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时,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处理需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公正、合理。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您理解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