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供应商退还或返还资金不作进项税转出,根据国税函〔2007〕350号规定,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方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需依据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准确计算原抵扣进项税额或按实际成本计算。涉及外购货物的不同情况和非正常损失、免税项目等无法明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有相应的计算方式。检查进项税额及进项税额转出需严格审核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始凭证,并检查相关账户贷方摘要栏。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相关规定:
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方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者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这是因为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需转出。
二、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与处理:
1.政策规定:
能够准确计算企业原抵扣进项税额的,按原抵扣进项税额结转进项税额转出;无法准确确定进项税额的,一律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结转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实际成本包括进价、运费、保险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2.计算方式:
(1)若全部成本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则按账面成本乘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转出。
(2)若全部成本按支付价款乘抵扣率抵扣,则按账面成本除以(1-抵扣率)再乘抵扣率计算。
(3)对于多种凭证抵扣的,可使用综合抵扣率计算,其中综合抵扣率为本期外购货物全部进项税额除以全部成本。
3.特殊情况处理:
(1)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可按特定方法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
(2)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时,按免税项目销售额或非应税营业额的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3)外商投资企业兼营出口与内销的,按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的比例计算转出。
4.检查与处理:
审核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始凭证是否合规,若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凭证进行抵扣,则需进行账务调整。同时,检查相关账户贷方摘要栏,追查外购材料的用途,确保已正确结转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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