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出售的增值税缴纳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种情况。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销售额的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需根据不同情形区分征收增值税,如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具体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当固定资产出售时,增值税的缴纳方式会根据卖家的纳税身份(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以及固定资产的购买时间或制作时间而有所不同。
一、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步骤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计算: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2.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额×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享受3%减按2%征收的优惠。
二、一般纳税人
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增值税的征收:
1.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在此日期之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同样享受3%减按2%征收的优惠。
3.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也按照3%减按2%征收;但销售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则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4.对于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则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固定资产出售的增值税缴纳方式需要根据卖家的身份和固定资产的购买或制作时间进行具体计算。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助您了解固定资产出售如何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