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节购买商品用于职工福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会计处理上,购进时应将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中,使用时将应付职工薪酬和库存商品记入借方,同时将之前记入的进项税额转出。关注特定公众号可获取更多会计实操和税收实务问题的解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那么,对于中秋节购买的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其进项税额应如何转出呢?
会计处理办法:
1.购进时:
记录库存商品及相应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使用时:
当这些商品真正用于职工福利时,需要将这些商品的价值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支出,并同时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这样,就完成了中秋节购买商品用于职工福利的进项税额的转出。
对于中秋节购买的商品用于职工福利,由于其属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照上述方法正确转出进项税额,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对于更多关于会计实操和税收实务的问题,可以关注相关公众号或加入交流群,以便及时获取免费答疑和学习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