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的会计处理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或业务宣传费,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贷库存商品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这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因为产权虽转移但不能确定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二是外购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或业务宣传费,根据货物购进时用途不确定或确定作为礼品的情况,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当货物购进时用途不确定且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后,需要转出进项税额;如果货物购进时确定作为礼品,则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
一、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的会计处理
当企业使用自产产品作为业务招待费或业务宣传费时,会计处理方式如下: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影响会计利润)
贷: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业务招待费指的是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如餐饮、香烟等。而业务宣传费则是企业为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如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由于产权转移但不能确定经济利益流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所以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不确认收入。
二、外购产品的会计处理
当企业使用外购产品(如外购礼品用于赠送)作为业务招待费或业务宣传费时,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影响会计利润)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货物购进时用途不确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抵扣。)
或者,如果货物购进时即确定作为礼品,如外购烟、酒等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针对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的会计处理,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同时,要注意相关税务规定,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帮组。如需了解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会计师或查阅相关文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