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账务处理方法,若扣缴义务人用于奖励办税人员,则不作为收入处理,可挂往来账科目;若手续费纳入企业其他用途,则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办税员获得的此奖励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以上是关于该问题的解答。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过程中,扣缴义务人可能会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手续费。对于这笔手续费的账务处理,我们需根据其不同用途进行不同的处理。
一、若手续费用于奖励办税人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扣缴义务人将手续费用于奖励办税人员,那么此手续费不作为收入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其挂入往来账科目,专门用于记录与办税相关的往来款项。
二、若手续费不用于奖励办税人员,而是纳入企业其他用途
如果扣缴义务人决定将手续费纳入企业作为其他用途,由于相关规定未对手续费收入的指定用途做出明确指示,可以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这部分收入属于生产经营以外的收入,应当进行恰当的账务记录和处理。
三、关于办税员取得的奖励收入
办税员(财务人员)因代扣缴义务手续而获得奖励收入,这部分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需确保正确记录这部分奖励的发放和来源,确保其合规性。
对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企业在做账务处理时需根据手续费的用途进行针对性的处理,确保账务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同时,企业也需密切关注相关税收法规的变化,确保自身的账务处理与法规要求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