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给职工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时,其购买价与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行权日后的股票再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也需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式详见财税[2005]35号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对于奖励给职工的股票期权,其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规定如下:
一、股票期权的性质确认
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一般情况下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这意味着,在员工实际行使期权购买股票之前,不需要对未行使的期权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行权时的税务处理
当员工行使期权,即购买企业股票时,其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即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被视为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下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这一差额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三、特殊情况下的税务处理
如果在行权日之前,员工将股票期权转让,其转让净收入将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后续股票转让的税务规定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股权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税务处理
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奖励给职工的股票期权,其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需根据具体情况和税务规定进行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