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购进不动产当年的处理需遵循财税[2016]36号规定。在取得不动产的当年,进项税额可抵扣部分需分2年进行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会计处理方面,购入时需按取得成本记入相关科目,并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进行会计处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允许抵扣时再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不动产的处理在当年需要遵循特定规定。
一、政策规定概述
1.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要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抵扣具体为: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
3.这一规定适用于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如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
二、会计处理详解
1.购入时的会计处理:
当企业购进不动产时,需要按取得成本进行会计记录,具体为: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反映资产的成本价值。
同时,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进行账务处理,具体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记录当期可以抵扣的增值税。
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这部分税额为未来的抵扣准备。
最后,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完成支付动作。
2.尚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
对于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会计需要按允许抵扣的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具体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完成抵扣动作。
三、其他注意事项
文中提到的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这意味着这些类型的不动产在会计处理上可能有其特定的规则和要求。
一般纳税人购进不动产当年的处理涉及多个环节和特定的政策规定。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会计处理,确保合规并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