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因管理不善报废,要办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手续,需遵循《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具体操作中,应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章申报管理规定,采取专项申报方式申报存货发生的非正常损耗。申报时需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纳税资料,并依据规定的证据材料确认存货报废损失。损失数额较大时,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可获取更多会计税收实务问题解答。
当企业的原材料因管理不善而报废时,企业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手续以减少损失。具体手续如下:
一、法律依据: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存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为企业办理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提供了具体指导。
二、申报管理规定:
存货发生的非正常损耗应采取专项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三、证据材料确认:
对于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需要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如果涉及责任人赔偿,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对于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在准备和提交这些材料时,企业应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若想了解更多的会计实操和税收实务问题,可以进一步学习和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或咨询专业的财务人员。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