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发电有增值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指出,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且城市生活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才能享受该政策。此外,垃圾处置业务还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等,对于相关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企业可享有所得税优惠。
一、增值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意味着,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发电的企业在增值税方面确实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二、具体条件
1.城市生活垃圾用量占比:为了享受这一增值税优惠政策,城市生活垃圾在发电燃料中的占比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
2.垃圾范围:优惠政策中的“垃圾处置业务”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等,其他名目的垃圾可能并不包括在内。
三、办理程序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建议直接向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以确保享受政策的企业操作规范,避免不必要的税务纠纷。
四、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不征营业税: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政策指导:国务院的相关通知还明确提出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为节能减排经济政策提供了指导性方向。
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发电在增值税方面确实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但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遵循相应的程序,以确保合规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