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包括:用于固定资产、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其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部分以及外贸企业出口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征、退税之差也应该转出。转出部分计入成本。
在增值税的核算过程中,会出现一些特定情况,要求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转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下情况需要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用于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当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并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时,这些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非应税项目指的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项目。企业若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这些项目,相应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若企业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用于免税项目,这些项目本身不产生销项税额,因此其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当企业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员工的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这些支出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需要转出。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若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丢失、被盗等,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除了直接损失的货物,企业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因非正常损失导致的在产品、产成品损失,其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同样需要转出。
七、企业出口货物的特殊处理
对于出口货物,若企业采用免抵退税办法,其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部分应当转出;若外贸企业采用先征后退办法,征、退税之差亦应转出。这些转出的税额需要计入成本。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转出是根据企业的实际业务情况和税务规定进行的调整,确保增值税的准确核算和合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