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依据是提供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费率为3%。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其中,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或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或娱乐服务费用后的余额。如需要获取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解答,可以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或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
一、计费依据与费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依据主要是提供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所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对于广告服务,费率为3%。
二、计算公式
1.对于广告服务: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其中,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但需要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为了减除价款,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2.对于娱乐服务: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的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针对娱乐服务的计费依据和费率与广告服务相同,也是按照3%的费率进行计算。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依据主要是根据提供的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所取得的销售额,费率为3%。计算时应根据具体的服务类型使用相应的计算公式。想进一步了解会计实操和税收实务问题的读者,可以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进入会计实务交流群进行免费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