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向员工出租房屋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因为财税【2016】年36号文件中规定用于集体福利的支出不得抵扣。即使取得个人房东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如果承租方不是其他个人的,可以在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文件未注明住房是否可代开,需注意并非所有从个人房东租赁房屋的情况都可抵扣进项税。
某生产企业租赁小区住房作为外地员工的宿舍使用,涉及到了单位向员工出租房屋的进项税能否抵扣的问题。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用于集体福利的租赁房屋不得抵扣进项税。这意味着,如果单位为员工租赁房屋作为集体宿舍,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对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只要承租方不是其他个人的,就可以在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规定解决了之前因无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的无法抵扣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文件未明确注明不包括住房,对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的情况,如果符合条件,也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位向员工出租房屋的进项税能否抵扣,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房屋是从其他个人(如个人房东)手中租赁,并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那么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但如果是用于集体福利,则不得抵扣。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您理解单位向员工出租房屋的进项税抵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