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不动产在建工程购进材料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具体规定为: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可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该政策适用于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但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及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适用上述规定。
在营改增后,不动产在建工程购进材料的进项税是可以进行抵扣的。具体解答如下:
一、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营改增政策的一大亮点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原有的制造业、商业等增值纳税人,还是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均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的增值税。这一改革有助于简化税收制度,降低企业税负。
二、分年抵扣规则
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在此之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的抵扣比例为: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这一规定确保了税收的平稳过渡,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合理的资金安排。
三、取得不动产的形式
关于取得不动产的方式,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都在可抵扣范围内。这意味着企业通过不同途径获取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材料进项税都可以进行抵扣。
四、特殊情况的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两年抵扣的规定。这意味着这些情况下的进项税应在取得时一次性抵扣。
营改增后不动产在建工程购进材料的进项税是可以进行抵扣的,但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抵扣操作。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一税收改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