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计税价格的确定涉及多个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货物捐赠、偿债、赞助等用途时,应视同销售货物或转让财产,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此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整体资产转让和置换,应在交易发生时按公允价值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合并时,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缴纳所得税。被分立企业也应按公允价值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资产,并计算所得税。这些规定为确定企业所得税计税价格提供了指导。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特殊用途的货物、财产、劳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由于这些行为没有对货物、财产和劳务以货币进行计价,因此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其收入,进而计算应纳税额。
二、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的通知,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的情况,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和整体资产置换也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所得税处理。
三、企业合并与分立的所得税处理
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中规定,企业合并时,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对于企业分立业务,被分立企业也需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并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以上内容详细解答了企业所得税计税价格的确定问题,涵盖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合并与分立等方面的所得税处理规定。对于会计实操和税收实务的学习,除了了解这些规定外,还需结合具体案例和实践操作,深入理解并应用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