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包括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一般规定下,发生减值损失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对于存货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建造合同的减值准备计提,处理方式相同。特殊规定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处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减应调整“所得税费用”科目,同时直接增减“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所有者权益。减值处理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不同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转回规定有所不同。
一、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的一般规定
当发生减值损失时,会计处理方式为: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若计提的减值因素消失,资产价值回升,且已计提的减值允许转回,则进行相反操作,即借记“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以存货的减值为例,当发生减值或价值回升时,会计处理方式分别同上。
二、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的特殊规定
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规定:除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事项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减应调整“所得税费用”科目。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已计提的减值转回时,进行相反操作。对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事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减直接调整所有者权益项目(如资本公积),同时增减“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所有者权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直接减少其账面价值。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与原确认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
3.持有至到期投资与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与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按摊余成本计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在减值因素消失后可以转回,但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以上内容详细解答了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方式和规定。希望对您学习和理解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