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食堂餐费外包进项税不得抵扣,因为餐饮服务属于个人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外,关于职工出差期间的餐饮发票,需合理划分并视具体情况计入业务招待费或差旅费,且出差补贴是否需要提供发票需根据所在区域政策而定。
在营改增后,关于餐饮服务所产生的进项税是否可抵扣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员工食堂餐费外包的进项税是不允许抵扣的。
对于餐饮发票的处理,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如果企业有职工出差,发生的餐饮发票可以计入“差旅费”,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例如,如果职工出差期间宴请客户等发生的餐饮发票,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是职工个人出差期间在补贴标准以内的消费,则可以计入“差旅费”。
关于出差补贴是否需要提供发票的问题,不同地区的政策并不统一。例如,北京市地税局要求出差补贴须提供发票,而广西区地税局则在一定合理范围内允许无票补贴。
员工食堂餐费外包的进项税不可以抵扣。企业在处理相关账务时,应严格按照当地政策和规定,合理划分餐饮发票的归属,并留意出差补贴的票据要求,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如需了解更多会计实务操作,建议深入学习相关法规政策或咨询专业会计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