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优惠政策从2018年4月25日开始实施,将一般企业的税前扣除限额从原来的2.5%提高至8%。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在未来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需注意职教费的会计处理必须实际发生,个人学历教育的费用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减税措施,其中涉及一般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优惠政策有所调整。针对大家关注的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问题,以下是详细解答。
一、新的扣除比例
自2018年4月25日起,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原先的2.5%提高至8%。这意味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若支出超过该比例,超出部分可于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关于职教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实际支出,仅仅计提而未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在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时,需按照收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本成本。具体的会计分录为:当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时,应借记相关科目(如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三、关于个人学历教育的费用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企业为员工支付的个人学历教育费用不能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四、税务处理与会计分录
当企业实际支付职工教育经费时,会计分录为:借相关费用科目(如管理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若为一般纳税人,在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时,若取得专用发票,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了解并正确应用关于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的政策,对于企业合理合规地进行财务管理和税务处理至关重要。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