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清理交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销售额的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根据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如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销售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具体规定需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通知。更多会计实务,可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交流学习。
一、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按照以下步骤来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计算: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2.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额×2%。这个计算是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的管理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3%减按2%的优惠征收率。
二、一般纳税人
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增值税的征收:
1.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在此日期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同样享受3%减按2%的优惠征收率。
3.对于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在本地区试点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也按照3%减按2%征收增值税;而销售在本地区试点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则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应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固定资产清理的税务处理需要根据纳税人的身份(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以及固定资产的购买或自制时间来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助您理解固定资产清理如何交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