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标准为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准予扣除。企业为部分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需以全体职工合理的年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根据财税和国税函规定,补充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未通过应付福利费核算的,也需按税收规定标准税前扣除,超过部分需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税前扣除标准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准予扣除。
二、如果企业只为部分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那么税前扣除的基数应为全体职工合理的年均工资乘以参保人数之积,并按照税收规定的标准税前扣除。
三、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企业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可以在税收规定的标准内调减当期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税收规定税前扣除。
四、企业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若未通过应付福利费核算,也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按税收规定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则需要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一定标准内可以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根据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参保人数及税收规定来确定。企业需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