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在境外发生业务并产生所得时,其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货币换算
企业在计算境外所得的人民币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考虑货币换算问题。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若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应当按照月度或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时,对于已经按照月度或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仅对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境外承包作业收入纳税
针对企业在境外承包作业取得的收入,无论是否在当地缴纳了营业税(或类似的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只要劳务发生在境外,即使缴纳了当地税收,回国后也不承担营业税的纳税义务。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包括在境外经营所得,应在国内申报纳税。
境外所得税款抵免
对于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在限额内进行抵免。但纳税人需要提供境外纳税的完税凭证,以证明其已履行的纳税义务。这样的规定旨在避免双重征税,确保企业的税收负担合理。
包税合同与纳税义务
公司与外国公司签订的包税合同属于两家公司之间的商务合同,不影响双方依法纳税的义务。无论税款是由哪方缴纳,最终都应视为纳税人已履行的纳税义务,并要求对方税务当局出具已完税的证明,以便于回国后进行抵税操作。
企业在处理境外业务所得税问题时,需充分了解并遵循相关税务法规,确保自身的税收操作合规、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