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从房企取得的违约金是否应缴个税需视情况而定。若购房人因解除销售合同而取得的房地产公司支付的违约金等补偿,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前九项所得。但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时,购房人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在解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内容。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列举了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十一项个人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那么,购房人因解除销售合同而取得的房地产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属于这些所得之一呢?
实际上,根据现有的法规,购房人因解除销售合同而取得的违约金并不属于前九项所得。然而,在“其他所得”这一项目中,有一种情况是需要购房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那就是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房地产公司的原因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从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此时,购房人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说,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过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根据这一规定,当购房人因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行为而获得违约金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购房人从房企取得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是因为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行为而获得的违约金,那么根据现行法规,购房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