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财产税。起源于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0年有关人士表示,房产税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推行。按全国住房总价值和1%税率估算,房产税收入共计达万亿元,但考虑一定比率免征和土地收入下降趋势,实征房产税收入需打折扣,不足以完全替代土地收入。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这一税种是第二步利改税之后开始实施的,旨在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并调控房地产市场。
房产税的历史及实施情况:
1.起源与发展: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标志着房产税的正式实施。从那时起,房产税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并逐渐发展完善。
2.试点推行情况:2010年,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提出了从2012年开始试点推行房产税。然而,考虑到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难度较大,这一试点决定从个别城市开始。
3.全国范围内的估算:据统计,全国城镇住房总价值巨大,如果按1%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将产生大量的财政收入。然而,考虑到一定的免征比率,实际征收的房产税收入会有所折扣,目前尚不足以完全替代土地收入。
随着土地收入的下降趋势,预计在未来几年内,可征收的房产税总额将与土地收入逐渐接近。这种转变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意味着需要逐渐减少对土地收入的依赖,并寻找新的财政收入来源。
房产税作为一种财产税,其征收对象主要是房屋产权所有人。这一税种的实施旨在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及土地收入的下降,房产税在未来财政收入中的地位将愈发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