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持商品房是指开发商在土地出让时竞投自持比例,将其持有的商品房屋用于出租,而不得销售或转让。这类房产的出租受到政府监管,企业若试图"以租代售"将失去拿地资格甚至被注销资质。企业自持商品房屋需全部用于对外租赁,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企业破产清算时,自持商品房屋按法律处理;合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自持商品房屋产权转让的需经审核并同意后整体转让,且转让后仍需继续用于出租。
在企业房地产开发与运营中,常会遇到一个特定术语——企业自持商品房。那么,这究竟是何含义呢?
一、定义与特性
企业自持商品房,指的是开发商在土地开发中,按照相关规定自持一定比例的商品住房面积,并将其全部作为租赁住房。这些房源不得对外销售。此类政策多见于房地产市场调控较为严格的时期,政府通过这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的供应,以稳定房地产市场。
二、政策规定与监管
1.土地出让时的要求:在土地出让环节,通过竞投来确定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的比例。参与竞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按照约定的比例持有房屋用于出租。
2.政府部门的职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的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3.产权注记与限制: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会明确约定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的相关事项,并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中注记“不得销售、转让”。
4.租赁行为与监管:各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具体规定与操作
1.租赁用途与期限: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或转让。企业持有的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相一致,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2.企业特殊情况处理:若企业破产清算,其自持商品房屋的处理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若企业进行合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自持商品房屋产权转让的,需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整体转让。转让后,这些房屋仍须继续用于出租,不得改变其规划用途。
企业自持商品房是政府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稳定市场。对于开发企业而言,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于租赁市场而言,则有助于提供稳定的租赁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