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税规定详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会计历史馆 2024-12-13 10:45 浏览次数:565

根据财税[2005]35号通知,员工接受股票期权时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行权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员工转让股票期权或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分别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有以下具体细则:

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一般不计入应税所得。

二、当员工行权时,即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如果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属于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税=(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三、若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其转让净收入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获得的收益,如果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属于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对于员工因持有公司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股票期权的行权、转让以及因股权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等。对于个人而言,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是确保财务安全的重要一环。如果想深入学习会计实务相关知识,可以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参与会计实务交流群,以便及时获取免费答疑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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