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合同到期,员工获得补偿金时,是需要交税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都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来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当劳动合同到期后,员工所获得的补偿金属于上述范畴,因此需要交纳相应的税款。
具体的计税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其中,“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指的是个人取得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到相关部门的部分,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如果这部分费用已经在当月工资中扣除,那么在计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时不可再次扣除。而“工龄”是指计算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则按12年计算。
对于劳动合同到期的补偿金,员工在获得时是需要交税的,具体的税额计算根据上述公式及规定执行。如有更多关于会计实务的问题,可以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以便获得更多免费答疑和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