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通知,明确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的8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方需与受托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企业应留存相关手续和资料备查,并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该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并替代之前的某些政策规定。
近日,财政部官网发布了《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旨在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
一、政策内容
通知明确,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其中,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鼓励企业通过委托境外研发,提高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二、相关要求
1.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2.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相关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等。
3.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通知还特别强调,本政策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财税文件中关于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为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提供更多的便利和动力,有助于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希望广大企业能够充分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一政策,为推动我国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