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费用在汇缴时,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有效凭证时,可在实际发生的年度追补确认,作纳税调减处理。不包括当年未实际发生而在次年取得发票的预提费用。具体处理包括银行贷款利息、计提的弃置费用、房地产企业预提费用、预提的后付跨期租赁费以及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等。处理时需注意政策规定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并确保相关证明资料充分。
在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对于实际发生的但未取得相关成本、费用的合法有效凭证的预提费用,应作纳税调增处理。这意味着企业需要调整其税务申报,将这部分预提费用纳入纳税金额。待企业取得有效凭证时,可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追补确认,并作纳税调减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不包括当年未实际发生而在次年取得发票的预提费用。
对于具体的预提费用,处理办法如下:
1.银行贷款利息:企业据实计提的银行贷款利息,会计上计入财务费用和应付利息,是确定的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和负债。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这些费用是允许税前扣除的。
2.弃置费用:这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允许扣除的是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
3.房地产企业预提费用: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除特定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例如,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可以预提发票不足金额,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4.预提的后付跨期租赁费: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也有一定的扣除方法。后付跨期租赁费是可以预提的,但要注意预付下一年度的租金应计入下一年的成本费用。
5.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与生产经营有关且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也是准予税前扣除的。
对于预提费用的处理,企业需要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税务法规,确保在汇缴时做出正确的税务调整和处理,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