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可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新税法明确了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及相关政策,其中规定购进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销项税额,但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固定资产及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不动产不允许抵扣。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相关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有一定的规定。特别是在2016年5月1日之后的特定情况下,如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的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则为40%。这是新税法明确了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及相关政策。
具体规定如下:
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是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有一些特定用途的固定资产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例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以及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不动产和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二、交际应酬消费和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等固定资产也包括在内。这是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关键点所在。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对新《条例》和《细则》中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作出了补充。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凭相关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需要依据具体的法规和政策来进行,纳税人需要清楚了解并正确应用,以确保合规操作,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