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设备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和设备购买时间、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对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计税依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乘以已使用设备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的比例计算。对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如符合特定条件,如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使用企业注册商标等,可视为自产产品给予退税。以上解答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会计实务,建议查阅相关官方文件或咨询专业人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等相关规定,出口设备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的确定涉及多个方面。
对于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特定日期范围内购进的设备,如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出口企业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若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对于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以下公式确定: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其中,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对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能否办理退税也取决于具体的情况。从2000年12月22日起,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的产品,如符合以下条件,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2.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4.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A公司如外购的产品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出口设备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的确定不仅涉及设备的购买时间、金额,还涉及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与自产产品的关联度等因素。企业需要详细了解并遵循相关规定,确保合规享受出口退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