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工会经费中给职工的福利,若属于超出国家规定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以及为职工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支出,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对此有具体规定。
对于这一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的规定,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部分福利收入需要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范畴。具体规定如下:
一、不属于免税福利费范围的收入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这意味着,如果福利费或工会经费的支付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基数,超出的部分支付给个人的补贴、补助都需要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这种情况下,无论补贴、补助的性质如何,都需要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这些福利性质的支出也需要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从工会经费中给职工的福利,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在处理相关账务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合规合法。如有更多会计实务方面的疑问,建议查阅相关税务文件或咨询税务专家,以确保企业的财务工作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