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具体的税率和征收范围由地方政府确定。
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这一规定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根据此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尚未出售时,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不征收房产税。
然而,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售出前已经使用或出租、出借这些房屋,那么就需要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有未售出的房屋用于自用或出租,需要按照相关法规缴纳房产税。
具体的征收范围和税率根据房屋的使用情况和地区而定。如果是自用房产,一般按照房产原值减去一定比例的余值计算缴纳,年税率为1.2%。而对于出租的房产,则根据实际的租金收入计算缴纳,年税率为12%。
房地产企业在商品房售出前,如果房屋未被使用或出租,无需缴纳房产税。但一旦企业将这些房屋用于自用或出租,就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房产税,确保合规运营。